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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