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何東興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佟思敏 律師 黃采薇 律師被告 余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訴之聲明第2、3、4項,均為請求被告為特定之行為,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各以165萬元計算,並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5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