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浚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英捷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共同發票人之依據。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依票面金額全額請求之依據,金額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本件依票面所載係按月攤還)。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高建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