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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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八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八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一紙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不服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嗣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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