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善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IT48FK;※附記:
~IT48FK;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IT64J6HQ0G2L28X2FK;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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