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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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000元,減│罰金新臺幣6000元│││為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96年1月20日│96年6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577號│267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5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5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9日│96年9月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5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594號││判決├────┼──────────┼───────────┤││判決│96年8月30日│96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3036號│3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