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556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5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此有本院96年度刑保字第4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前揭判決書網路列印本、裁定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6年12月31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960022909號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各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