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報告及收費系統查詢畫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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