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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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鴻銘
上揚電器行即 張文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慧姍 法定代理人 蔣美枝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6,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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