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原告 鍾添益 輔佐人 鍾素玉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張音鑾 (TjoengInW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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