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及製作正本日期中關於「97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福來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