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庚○○己○○戊○○辛○○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壬○○
祥群航空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加揚快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 蔡明偉 等因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