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杜國臣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杜國臣(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號)於民國94年10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杜國臣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杜國臣於民國87年10月22日失蹤,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信全無,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18號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報紙為證。
三、經查失蹤人杜國臣於87年10月22日失蹤,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信全無,生死不明,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查明屬實。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杜國臣既自87年10月22日失蹤,計至94年10月22日滿7年,自應推察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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