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518號聲請人 賴增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彥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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