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阿魁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憶瑄
謝劭偉 謝劭岳 兼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宜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桐 上列當事人因100年重訴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0,32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