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品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圓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圓喬因100年度訴字第733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金錢請求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另非財產請求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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