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澄華 (即 王阿泉 之繼承人)、 王仁宗 (即王阿泉之繼承人)、 陳王彩鳳 (即王阿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