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6號再抗告人 林瑞田 以上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月裡 間因100年度抗字第106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志勇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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