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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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聲請人 董文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人董文謙之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被繼承人董文正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第二順位即生父、生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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