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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