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76號聲請人 李宣蓉李英招 相對人 曾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0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47號清償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準此,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