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記名人│發行人│發行日│面額│債券種類│債券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19日│2,250元│次順位金融│09101A-B0000000│││││北新竹分行│││債券附息券│││├──┼───┼────────┼──────┼─────┼─────┼────────┼───┤│002│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19日│2,250元│次順位金融│09101A-B0000000│││││北新竹分行│││債券附息券│││├──┼───┼────────┼──────┼─────┼─────┼────────┼───┤│003│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19日│2,250元│次順位金融│09101A-B0000000│││││北新竹分行│││債券附息券│││├──┼───┼────────┼──────┼─────┼─────┼────────┼───┤│004│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19日│2,250元│次順位金融│09101A-B0000000│││││北新竹分行│││債券附息券│││├──┼───┼────────┼──────┼─────┼─────┼────────┼───┤│005│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19日│2,250元│次順位金融│09101A-B0000000│││││北新竹分行│││債券附息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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