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5362號),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其於91年間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57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於92年9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92年12月7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其係役齡男子,且徵兵在即,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居住在新竹縣橫山鄉尖筆窩37號戶籍地址,而遷移他處居住,卻無故不申報其實際居住地址,致其母 洪能寬 於93年7月5日收受指定甲○○接受徵集令應於93年7月19日上午8時在新竹縣橫山鄉公所集合前往台中縣烏日鄉成功嶺之常備兵徵集令後,未能與其聯絡,致未能辦理徵集。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沈藝珠審判長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