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淳韋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振明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振明對第三人榮宸企業有限公司、新莊五工郵局之薪資、存款債權,惟依其所提債務人健保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係以眷屬身份加保於榮宸企業有限公司,是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並未投保於上開第三人處,顯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債務人應執行之存款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