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淳韋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振明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振明對第三人榮宸企業有限公司新莊五工郵局之薪資、存款債權,惟依其所提債務人健保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係以眷屬身份加保於榮宸企業有限公司,是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並未投保於上開第三人處,顯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債務人應執行之存款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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