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林瑾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柯松輝 、柯樹.上權登記及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查,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拆屋還地部分,即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1面積80.64㎡、B面積
70.35㎡、A2面積3.3㎡、C面積13.74㎡、D面積14.11㎡等建物基地占有面積,合計182.14㎡,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500元,價額合計為1,183,9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3,910元,應徵裁判費19,17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