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01號原告 徐木成 被告 莊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8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380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本院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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