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盈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並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就請求聲明部分,請提出總金額66,28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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