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理人 陳勝源 債務人 張源清
張玉芳 張馨云 張禎宴 張朝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宣儀
一、債務人張源清、張玉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四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四一四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八二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源清、張玉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宣儀、張馨云、張禎宴及張朝閔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榮鑑 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