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尤譽璇 被告 黃富隆
涂懷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沈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