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 鄧見合 被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饒金鳳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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