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月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月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月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4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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