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梁玄德 被告 陳瑞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