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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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弦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弦斈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弦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吳弦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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