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耀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耀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共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91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