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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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阮建雄 即建宇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宏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