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沈紋如 被告 沈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萬4,679元(3.63+7.1+60.51+31.52+73.45+515.52396)×2000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恆春鎮西門段621、621-1、622、629、629-1、68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