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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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原告 許憲寧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瑋 律師被告 劉麗玉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萬8,206元【5,684,840+489,945+223,421=6,398,2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5,157元,尚應補繳4萬9,20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