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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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9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樺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