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福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東蘭

李威

一、債務人曾東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19,7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東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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