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彭裕翔
被 告 盧綉珮
被 告 盧光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