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28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銘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79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銘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罐、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3月6日1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㈢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銘如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1罐及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扣案之強力膠1罐及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玗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