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