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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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三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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