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6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視訊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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