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聯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馨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