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鄞郁蓁 附民被告 王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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