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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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債權人 陳嘉鎰 債權人 陳震寰 債權人 徐秀菁 上列三人代代理人 陳聰明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婕楹 即 陳秀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因供擔保停止執行和本案拍賣公告揭示為不點交間
之因果關係。㈡請提出上述不點交之拍賣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