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魏英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葛淑芬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28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葛淑芬間因車禍之損害賠償而涉訟,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090元,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聲請人及其子訴外人 虎中興 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5至11頁)。查聲請人為重度精神障礙,名下除現有自住房屋及每月老人年金3千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或收入,由同住之訴外人虎中興扶養,其99年度總收入為194,921元,每月另有卡債須償還,扣除生活及扶養費用支出,顯不足以支出前揭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