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華靜儀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案由欄所載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1號」,係屬誤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院95年度訴字第1492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