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袁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
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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